3、兼并重组的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4、对通过市场运作、自愿组合仍不能实现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由市、县(区)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后,强制推进兼并重组。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求
1、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安顺范围内的生产(设计)总规模不得小于150万吨/年。
2、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兼顾各方既得利益,保留原企业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确保地方财力稳定。主体企业要能够任命所属被托管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3、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确保完成市、县(区)政府每年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
4、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机构及技术管理机构,切实监督和指导所属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定期开展企业内部检查、指导及交流。
(三)退出机制
1、对列入兼并重组又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按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集团企业的竞争、退出机制,每年考查集团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对集团企业作出综合评估,达不到要求的集团企业要限期整改,同时积极引入实力强、有管理能力的其他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参与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
(四)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做好调研。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分析煤矿布局、结构,充分听取煤矿企业意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本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
第二阶段:拟定实施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国家及省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有意愿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集团企业的资金、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力量、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综合实力,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公示公告选择确定10个以下实施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后,市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按照企业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拟定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制定辖区内的具体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本阶段2011年1月31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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