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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落实201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指标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落实201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指标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2011年保障性住房任务指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落实2011年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指标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1年保障性住房任务,进一步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现就落实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分解指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棚户区改造37765套;保障性住房432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980套,新增廉租住房11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40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

  二、具体安排

  (一)公共租赁住房1980套

  1.由市政府投资在兴隆台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套。

  2.由各大企业、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80套,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其中,由兴隆台区负责协调辽河油田完成公共租赁住房150套;由双台子区负责协调华锦集团完成公共租赁住房100套;由辽滨沿海经济区负责协调工业园区内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30套。

  3.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1000户。其中,兴隆台区发放400户,双台子区发放300户,大洼县发放150户,盘山县发放150户。

  (二)新增廉租住房1100套

  由盘山县完成150套,大洼县完成350套,双台子区完成400套,兴隆台区完成200套。具体措施:对于拆迁区域内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保障对象,按50平方米面积给予政策安置;新建廉租住房。

  (三)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40户

  由市、县区政府按资金承担比例(市区补贴:市、区财政分别承担70%和30%;县镇补贴:市、县财政各承担50%)安排资金,对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发放补贴,全市发放240户。其中,双台子区发放补贴100户,兴隆台区发放补贴70户,大洼县发放补贴7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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