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1〕16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省有关规定因调整最低工资、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各种津贴补贴标准和因执行工资指导线工资总额来源不足的,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企业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上述有关补贴总额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核定。
三、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当年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原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可继续使用。
四、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下浮工资的,原则上下浮工资额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超过部分不再下浮。
五、2010年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停止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按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经清算后,应当改按企业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重新核定方案。经济效益基数按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加调整因素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15-18个月企业工资标准核定,低于转制前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按实发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依据企业工资利税率等指标,在1:0.3-0.75之间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