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2.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可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4. 生成《信息表》,可将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5.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或本人银行账户,划转到原用人单位的由其单位支付给本人。
6.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由新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填写《申请表》。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 根据参保凭证、《申请表》、《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 核对参保凭证列具的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4. 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 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本人留存)。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我省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外省市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三)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生成《信息表》,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