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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3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三行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抓紧时间,制定经办规程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登记管理的具体经办规程,并于 6 月 1日前报省医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处备案。
  二、 服务到位,做好管理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经办流程规范有序,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医保中心,以确保变更后的正确信息能及时上报部社保中心。
  三、 规范信息,及时反馈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医保信息,逐步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根据转入、转出人数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情况,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由各设区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5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传真至省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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