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全省报名工作于8月10日结束。具体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方法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多措并举,严格把关,做好岗位对接工作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专场招聘会、对接洽谈会等形式,做好申请见习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的岗位对接工作。对接工作采用高校毕业生填报志愿,见习单位进行选拔的方式。选拔工作可由见习单位组织面试,也可由见习单位组织先考试后面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对选拔过程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岗位对接工作,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布置,但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所有见习人员全部上岗。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见习人员待遇落实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以及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9号)的规定和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监督检查。鼓励见习单位用自有资金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省就业服务局可视情况组织见习人员参加统一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负担。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企业见习单位聘用的,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之外,见习单位还应为见习人员补办见习期间(最长12个月)的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在企业、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加见习的,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见习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五、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做好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见习单位要按照《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