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1]10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现就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解放思想、转变模式,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高校毕业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以提升职业能力为主。各地要适量征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以实现就业为主。各地要重点征集企业见习岗位。
用人单位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除必须符合《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09】19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还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现有职工100人以上)。用人单位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要填写《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企业还须提供承担见习任务承诺书(见附件2)。
见习岗位征集采取省、设区市征集相结合的办法。省就业服务局负责驻冀中直、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跨区域经营大型企业见习岗位征集,并将征集的见习岗位分配到相关设区市。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含所辖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见习岗位征集。各地征集的见习岗位,须上报省就业服务局批准后,方可与见习单位签订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征集的见习岗位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就业服务局。7月10日前,省就业服务局将批准的见习岗位及2011年各地见习任务目标下达各设区市,并向社会公布。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做好高校毕业生报名工作
各地要鼓励引导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河北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公布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见习待遇、留用比例、数量和要求等,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