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区墙改节能减排先进县的通报
(桂政办发〔201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是我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完成“十一五”墙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最后一年。一年来,为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砖瓦产能目标任务,全区各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关停落后砖瓦产能,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0年底,全区全年共关停淘汰落后砖瓦窑炉481个,减少实心粘土砖44.5亿块标砖,节约土地7300亩,节约能源62万吨标准煤,减少废气二氧化硫排放1.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8万吨,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淘汰目标任务。
为表彰先进,深化推进我区节能减排工作,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横县等30个县予以通报表彰,奖励每个受表彰的县节能减排督查工作用车1辆,奖励车辆资金从自治区本级墙改基金中安排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