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指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
(十二)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体系,要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要认真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六条禁令”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阳光工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高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和公示。招生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督部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七、考试招生经费
各市、县的考试招生经费,从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从本校事业费列支。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证号:05008200)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普通本科、专科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每录取1名高职和职(农)中师资班新生或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