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七)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或降分分值,且加分或者降分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六)款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九)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所有拟获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市、县、校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所有参加高考报名人员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

  (十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2011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