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检查,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和备案公示制,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7)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水产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8)强化各环节监督抽查。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
自治区根据全区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职责,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工作方案,逐级督查指导,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