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具体措施。
(1)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情况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及黑窝点,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2)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开展养殖场(户)专项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开展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的活动;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3)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4)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5)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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