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切实加强我区“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自2011年4月起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安排
全面开展食品源头和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消费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1年4月)。
在全区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2月)。
1. 主要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在辖区和监管范围内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和食品各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自治区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任务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