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帮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县要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大力查处重
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广西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修订,各市、县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扶助规定。制定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要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组织公共决策听证、论证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代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服务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纳残疾人组织参加。妥善处理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利益受损等突出问题。妥善解决好残疾人机动车营运问题,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农村地区要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城镇要努力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大中城市要努力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落实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其中财政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经济后发展和农村地区倾斜。结合国家对市和市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的优惠政策,自治区对市和市辖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