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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各市、县要建立精神病人福利机构,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康复和安养服务。落实好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各项优惠和扶助政策。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社会集资、义务工、以资代劳、“一事一议”、农田灌溉水费等社会负担。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开办优惠残疾人的服务项目。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水电、煤(天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半收取或免收安装费;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残疾人凭证免费进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重度残疾人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残疾人给予半价优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

  二、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和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把自治区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辅助器具中心建成省级行业管理、技术资源、专业服务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各市要建成残疾人康复、聋儿康复、辅助器具三大公益性服务机构;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要具备开展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的基本条件。将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给予保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活动。

  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将自治区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建成集科研、教学、直接服务为一体的示范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信息工程服务与研究工作。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信息工程服务;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医学康复、教育康复工作,并设立聋儿语训班,就地、就近开展聋儿语训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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