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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投亲靠友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倾斜,重点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和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

  照顾。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减免建房相关规费;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

  (三)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用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自付费用仍较大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给予免费服药和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残疾人凭证到区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四)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自治区安排部分资金对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予以支持,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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