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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2011修订)


  以实现近岸海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海洋开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的方针,协调海洋开发、沿海区域经济建设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调整的原则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既要考虑到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和近期计划,又要考虑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把近期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境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它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

  (二)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确定海域功能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充分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各类产业间的关系,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与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相协调。

  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主导功能和各种兼顾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以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依据,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四)陆域与海域统筹兼顾。

  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根据现有和规划中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区域,分析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结合陆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权衡利弊,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区的调整目标。

  (五)合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

  在确定海域的不同用途和海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合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和水质类别。

  (六)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海域环境功能区,确定保护重点。

  三、调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沙东岸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桂国土资发〔2008〕11号)。

  (八)《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九)《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

  (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十二)《广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十三)《广西沿海石化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纲要》。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送审稿)。

  (十六)《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08-2020)的通知》(钦政发〔2009〕12号)。

  (十七)《北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08-2020)》(报批稿)。

  (十八)《防城港市海洋功能区划(2008-2020)》(报批稿)。

  四、调整的范围

  本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重点是与城镇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入海河口、海湾及所涉及的岸线附近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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