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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2011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协调海洋开发、沿海区域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打造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根据国家关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广西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修编工作,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沙东岸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前 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地区包括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三个行政区域,大陆海岸线长1628.59km,沿海滩涂面积1005k㎡,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在泛北部湾经济区区域经济合作中具有明显的战略地位优势。

  1998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42号)。《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对加快广西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部分近岸海域实际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颁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2001年发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82-2001)》,《方案》中的功能区划分原则、管理措施均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有一定的偏差;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方案》中部分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通知》的管理目标不一致,客观上形成了管理上的困难,严重影响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管理,也严重影响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方案》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7年初,自治区开展《方案》修编工作,但修编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以全面完成,为了不影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项目建设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在对《方案》进行整体修编前,先对局部近岸海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调整。2008年1月和2009年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先后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沙东岸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号),两次对局部近岸海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是在对《方案》两次进行局部调整的基础上完成的,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可以满足一段时期内广西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第一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范围和功能区分类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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