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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审计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 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由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 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
  (二) 对在活动中向基层、 企业和群众收取费用, 搞摊派拉赞助的, 由省纪委、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一律全额退回所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 对借活动之名挥霍浪费、 滥发钱物的,由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主办单位通报批评, 责令收回滥发的钱物并上缴财政, 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可以申请退出, 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省协调小组应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按归口分别报经省委、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已经撤销的项目, 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 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 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 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和各市州, 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年度举办的活动, 也可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 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组织工作方案进行)、 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 经费决算情况、 活动效果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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