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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含本级) 单位和干部、 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或者政府, 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以市州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
  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 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 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也不得通过网络、 短信、 出版物、 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参与投票的公众收取费用, 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
  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 有关社团、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 注重实效。 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 严格实行“先预算、 后支出”, 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的, 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 一经审批, 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 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 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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