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如需调整或变更,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年度考核、 绩效考核、 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 等级评定、 技术考核, 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 调整或者变更, 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 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 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 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 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
因重大事件、 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 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可单独申请, 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活动周期、 评选范围、 参评总数、 评选名额、 奖项设置、评选条件、 奖励办法、 组织领导、 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
(二) 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
(三)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
(四) 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年度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活动周期、 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 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 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 应接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 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 国务院审批;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 省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