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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湘办发〔2011〕19号)


各市州、 县市区委,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已经省委、 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7日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 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中办发〔2010〕 33号) 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 5号) 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遵循严格审批、 合理设置、 严控规模、 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 权限和程序进行, 以精神奖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 体现先进性、 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委、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 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 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 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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