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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五)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单位, 资产金额按“账面原值” 填列, 计提折旧的单位, 资产金额按“账面净值” 填列。
  (六)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相关数据归集在“其他” 中汇总; 经济实体同时具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种资格的, 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数据归集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中汇总并予以说明。
  (七) 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司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资产, 按照有关保密的规定, 由本单位组织清查。 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和电子数据时, 只要求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其他单位涉密资产的清查工作, 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 工会资产不纳入清查范围。

  二、 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一) 单位人员机构情况表(财清01表)本表反映单位年末人员、 机构等情况。
  年末职工数: 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 此行由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
  (二) 资产负债情况表(财清02表)
  本表反映单位资产清查前后资产、 负债及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清查数: 反映资产清查中各单位清查出的实际资产数, 清查数=账面数+清查变动数(增加-减少)。
  (三) 资产清查待处理情况表(财清03表)
  本表反映资产清查中各类资产损失净额情况。
  1.各类资产损失净额一栏, 清查资产盘盈大于盘亏的以负数填列, 盘盈小于盘亏的以正数填列;
  2.本表第1行“资产清查待处理合计” =第(2+7+16+17+18+19) 行之和;
  3.本表“资产清查待处理合计” 加上(财清02表) “资产合计” 清查数应等于(财清02表)“资产合计” 账面数。
  (四) 固定资产清查表(财清04表)
  本表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前后数量、 金额的变化情况。
  本表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型, 共设房屋构筑物类(财清04-1表)、 交通运输设备类(财清04-2表)、 通用及专用设备类(财清04-3表)、图书文物陈列品及家具用具类(财清04-4表)等4张明细表。
  财清04-1至4固定资产明细表中, 各类资产应逐栋(座)、 逐台(件、 套) 填报, 但对同一批购买的、 同一型号的通用或专用设备可按财务入账的情况批量填列;
  1.特殊用房: 指的军事外事用房、 监狱看守所劳改所用房、 宗教用房等;
  2.构筑物: 指的池、 槽、 塔、 坑、 井、 台、站、 码头、 道路、 沟、 洞、 库、 仓、 桥梁、 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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