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要深入剖析原因, 提出整改措施。 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一些问题, 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资产的配置、 使用、 处置及收益监管等制度和办法, 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省本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 组织领导及工作班子
为切实加强领导, 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成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包括省编办、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审计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工商局等部门。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资产清查工作, 研究制定有关资产清查措施, 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负责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人员从上述成员单位中抽调, 并实行集中办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0731-85165945、 85165218, 对外接受举报电话: 0731-85165844, 举报邮箱:zcqcbgs@qq.com。
四、 清查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省直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资产清查的组织、 联络、协调工作。 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情况于5月中旬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精心组织。省纪委、 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此次清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培训工作, 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指导, 督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搞好清查工作, 组织重点检查、 抽查, 认真核实情况, 确保清查质量。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清查要求, 切实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方案, 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核查, 确保清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 抓好督导。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系统资产清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及时上报清查工作情况。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清查工作进度以《简报》 等方式及时予以通报。 对工作组织不力、 不配合检查组工作的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四) 严肃纪律。省直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不得虚报瞒报, 否则, 一经查实, 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
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