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存在的问题, 做到不走过场、 全面覆盖。 同时,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 接受群众监督, 鼓励群众举报。
(二) 单位自查阶段 (5月下旬-7月下旬)
为保证自查效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对本单位、 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 积极开展内部自查。
2.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报送自查总结报告和资产清查报表。 单位在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时, 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3.将自查总结报告与资产清查报表(包括单位清查表和汇总报表)、 证明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 资产出租出借合同、 对外投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等材料装订成册, 经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 于7月31日前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工作可在2009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 此次清查出的资产盘盈、 盘亏情况, 各单位应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 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三) 重点检查阶段 (8月上旬-12月下旬)
重点检查是搞好此次资产清查的重要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的对象为省级党政机关和省属高校以及有下列情形的单位:
1.有两处以上办公地点或正在兴建办公楼的;
2.有闲置土地的;
3.资产用于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规模较大的;
4.资产清查盘盈、 盘亏金额较大的;
5.以前检查中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
6.群众举报在资产管理方面有违纪违规现象的;
7.自查措施不得力, 工作走过场的。
不在长沙的省直单位, 原则上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其主管部门开展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清理规范阶段
通过资产清查, 在全面摸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1.省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 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晰资产产权, 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盘活存量资产; 加强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