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湘办发〔2011〕14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 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省委、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资产清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产清查时间、 范围和内容
(一) 清查时间
资产清查工作从2011年5月初开始, 到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 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 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清查。
(二) 清查范围
1.省本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包括省本级及所属下级机关事业单位)、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人民团体;
2.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各类事业单位, 各社会团体;
3.党政机关管理和经营的宾馆、 酒楼、 招待所、 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 商场、 店铺、 娱乐场所、 印刷厂、 修理厂等经营资产。
(三) 清查内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 财产均属此次清查的内容。 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 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资产总量及结构分布情况;
2.房屋建筑物(包括在建项目) 及其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
3.车辆及各类设备的占有使用情况;
4.用于出租、 出借、 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的经营情况;
6.国有资产政策、 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二、 资产清查的方法和实施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 动员部署阶段 (5月中旬)
在做好资产清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 组织召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省直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清查具体工作, 做好思想发动、 政策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 促使省直各单位把资产清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工作机制, 落实工作措施, 认真开展自查, 主动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