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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管理及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并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情况;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 巡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并提出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和年度自查。年度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日常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自查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不一致的,责成设区市人民政府限期说明情况,并作出必要修正。经核实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结合巡查、自查和核查等情况,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参照《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三个等次。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一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结束。

  第十五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县(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第四章 奖励和问责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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