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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
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全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考核、约谈,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实施问责。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问责。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巡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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