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桂政发〔201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
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主 任:李金早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陈 武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陈章良 自治区副主席
高 雄 自治区副主席
李 康 自治区副主席
委 员:黄胜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建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李国坚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韩庆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昌华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束 华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陈一平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范世祥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钟 兵 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张明沛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熊家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朱 军 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邓于仁 自治区质监局局长
庞栋春 自治区粮食局局长
谭明杰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王 强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莫伟媛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甘 霖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三、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