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426号)
各盟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按照
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落实财政补助,完善补偿方案
2011年起,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水平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新增部分中央财政补助80%,即124元;其余76元,按照原有比例,即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分别负担38元、19元、19元的标准落实。原则上农牧民个人筹资从目前的30元增长到50元,考虑到今年个人缴费工作已结束,可在明年一次达到50元水平。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和民政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自治区财政对农牧业人口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参合农牧民继续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各地要抓紧落实补助经费,并认真分析近年来新农合运行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科学测算、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区域内政策性住院补偿比例达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要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的范围,统筹地区全部开展门诊统筹,人均门诊统筹基金不低于40元。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的补偿政策,并提高蒙药中药的报销比例。
二、推行盟市级统筹,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
2011年统筹地区新农合参合率要继续保持在90%以上。要学习包头市经验,大力推行盟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盟市内异地参合就医,更加方便群众就医,提高参合率。要把全盟市新农合基金放在一起管理,实行统一收缴、统一拨付、统一监管,节省管理成本,保障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允许农牧民在居住地合管办办理参合登记,参合农牧民在全盟市任何一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都能够即时结报。实现异地参合,异地就医即时结报,从根本上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程度,调动农牧民的参合积极性。今年6月份前,呼和浩特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要实行盟市级统筹。12月底前,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也要出台市级统筹方案,力争2012年全区实行盟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