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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责任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责任的通知
(锦政发〔2011〕17号 2011年4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全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现就落实市、区监管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监管责任划分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中省直驻锦企事业单位食堂、省市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许可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定期监督抽样检验及重点食品的随机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相关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承担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区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区级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市级监管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管理范围内餐饮服务许可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定期监督抽样检验及重点食品的随机抽样检验工作;承担辖区管理范围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许可范围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辖区管理范围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责任划分

  市级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生产企业和市级公共卫生许可场所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监督实施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监督抽验和安全监测及不良反应事件风险评估、生产和经营(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工作;监督指导区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区级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市级监管以外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管、监督抽验和不良反应事件风险评估、经营(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报告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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