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成立居委会所属机构。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要及时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区居民代表一般按每20-40户推选1名的比例产生,也可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3人产生,驻社区单位可按每单位1-2名的比例产生,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名。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的设立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建章立制阶段(5月中旬-6月上旬)
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街道(镇)要在3日内主持新、老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指导召开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对居委会成员做出分工,合理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建立以居民(单元)组长、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为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组织准备。要制定3年任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等。原居委会应当于10日内将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居委会。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上旬-6月中旬)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街道(镇)要层层上报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做好选举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街道(镇)要对辖区内的居委会进行逐一验收;县(市)区要对每个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验收;市里要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改正或重新组织选举。
三、加强领导,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广大社区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提高居委会成员素质,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抓好换届选举工作。
(二)要严格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居委会换届选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抽调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熟悉选举工作、善做群众工作的选举人员组成指导组,具体指导每个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按程序、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把握好“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和“投票选举”这4个关键环节。要依法依纪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和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居委会成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取消其本届被选举权。对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处理的事项,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