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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九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落实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要求,把换届选举中宣传、培训、选举投票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列支。

  (二)选举阶段(3月中旬-5月中旬)

  1.成立社区选举委员会。社区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街道(镇)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中被依法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在社区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在换届选举前,各街道(镇)要将所辖居委会公章统一收缴保管。

  2.进行选民登记。为完善城市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本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将全部采取户代表参加的方式进行。居住在辖区内的居民每户派一名代表;驻社区单位可推选1-2名代表。针对我市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以及人在户不在和户在人不在等实际情况,应遵循经常居住地、不重复登记、民主决策等原则进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对选民资格认定有争议的,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3.公开招聘社区干部。通过民主选举,把那些遵纪守法、年富力强、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强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居委会班子,从有利于将来更好地开展社区工作的角度出发,利用媒体发布通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社区干部。市里统一组织编印考试复习资料并进行考试,由各县(市)区组织报名工作。

  4.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参加统一考试并入围的人员,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面试。各县(市)区要制定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面试标准。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由民政、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的面试小组,并吸收有关街道(镇)主要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参加。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每个职位至少有1名差额。确定的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到居住地的街道(镇)社区参加选举。如果街道(镇)参加招聘的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不足时,可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整,原则上不得跨区。街道(镇)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

  5.召开选举大会。要坚持过半数选民参加的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使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亲自投票,不得办理委托票;使用流动票箱时,每个流动票箱必须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监管,同时街道办事处要指派1名干部具体负责;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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