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
38.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视察、检查活动,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39.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0%以下。
40.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政府要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1.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重点落实好行政侵权的赔偿和土地征收、房屋搬迁、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积极在行政赔偿和补偿中引入听证、调解及和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统一受理机制。
4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探索电子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3.完善行政考核和问责体系。完善绩效考评办法,规范政府绩效考核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
(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44.完善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组织学习
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45.落实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新机制,改进培训和考试方式。依托相关部门,建立全市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分批分类别进行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后准予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