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执法。
33.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完善市、县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大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34.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完善和创新案件审理机制,改进案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落实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35.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36.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在经济合同领域推行仲裁制度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经济纠纷处理中的简便快捷、成本低廉、程序灵活、当事人自愿等特点。要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宣传《
仲裁法》,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切实保证仲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实现仲裁事业快速发展。
37.依法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包案、接访及信访案件专项督查等活动。建立信访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