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以规范重大决策为重点,完善决策规则,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快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决策的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实施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建设。
20.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健全行政决策调研制度,提高决策信息的收集、整理水平。建立健全决策信息依据公开及信息运用情况说明等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扶持各类社会机构为行政决策服务。
21.完善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等,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策行为,严格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2.科学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上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沿海经济带、经济开发区等新型经济体发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23.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式,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等制度,完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全面实施对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成本效益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等制度。
24.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并做好相关文件的汇编工作。
25.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和提请审议制度。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