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海洋与渔业局(2项)
(4)负责向上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优先保障经济区用海需求。
(5)将每年分配我市的填海指标,主要用于经济区建设。
3.市卫生局(1项)
(6)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授权经济区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组织实施新农合“一卡通”。
四、关于申报建立各项发展扶持基金
申报建立发展扶持基金,涉及8个部门8项,具体为:
1.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由市发改委协调省发改委,给予经济区低碳、新材料应用、节能降耗等符合国家支持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扶持。
2.科技及技术平台扶持基金:由市科技局协调省科技厅,给予经济区石油装备、海洋重工等主导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科技创新项目及技术研发平台资金扶持。
3.辽河流域治理基金:由市水利局协调省水利厅,给予经济区大辽河流域辽滨段的泵站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扶持。
4.创业投资基金和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协调省财政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支柱产业的发展。争取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和服务业发展资金向试验区倾斜。
5.由市农机局协调省农委,给予经济区农机化的各类补贴资金的政策倾斜。
6.由市畜牧兽医局协调省畜牧兽医局,给予经济区防疫重大动物疾病及动监人才培养补贴资金的政策倾斜。
7.由市农委协调省农委,给予经济区国家各项种粮补贴的政策倾斜。
8.由市计生委协调省计生委,给予经济区育龄人群补助资金的政策倾斜。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涉及下放的权限和各项优惠政策,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主动协调经济区对口部门,于2011年4月10日前完成各项下放权力的衔接工作,确保2011年4月20日起按照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市政府督察室跟踪督办。
(二)市直各部门在下放部分审批权和管理权的同时,要帮助经济区加强业务培训,并指导其建章立制,建立统一的审批管理标准及程序,确保经济区顺利承担起下放的各项审批和管理业务。同时,要加强对各项下放权限的监督管理,掌握下放权力的运行情况。派驻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进驻经济区,相关部门提出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需求,经济区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