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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辽滨沿海经济区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

  (10)协调省财政厅争取新的贴息政策。对试验区内石油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等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取消最高贴息额限制,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贴息。

  (11)现坐落在规划区内的有关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企业分支机构形成税收缴入辽滨库。坐落在区域范围内的辽河油田装备制造总公司、辽河油田机修总厂等企业,继续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税款缴入辽滨库,年末上解市财力。国税部门要解决中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及振奥、远孚、朋信、北方沥青等辽滨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辖问题。

  (12)协调省财政厅对入驻经济区的境外担保公司,按其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13)协调省财政厅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返还经济区,专项用于土地整理。上缴省用于农业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金纯收益15%的20%,为每亩600元)全部留给经济区,用于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管理费除上缴国家和省20%外,其余(市40%、县40%)全部留给经济区。

  (14)协调省财政厅争取将每年县域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2,000万元资金支持延续到“十二五”期末。

  (15)协调省财政厅争取转移支付资金(每年1亿元以上),用于解决试验区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等支出。市财政应安排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每年0.5亿元以上),用于支持园区开发建设。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项)

  (16)协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政府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引入经济区,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该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17)协助向省争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推进试验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8.市开放办(1项)

  (18)牵头申报经济区为“国家级开发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二)涉及市直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本着助推辽滨加快崛起的原则,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3个部门6项,具体容为: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

  (1)将经济区作为人才引进的试点区域,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办负责)。

  (2)将区域内企业医疗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

  (3)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地农工,交船、交网渔民,零就业家庭进行再就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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