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房地产流通过程中房屋买卖、租赁、赠与、继承、交换、抵押、典当、拍卖等权限。
(21)商品房预售许可权限。
(22)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权限。
6.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1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辽滨执法大队承担
(23)民建规划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民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本辖区内动迁区域房屋强制拆除工作。
(24)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破损霓虹灯及擅自设置彩虹门、条幅、彩旗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5)公安交通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道路边石以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负责维护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26)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7)环境保护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8)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9)房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0)工商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外和季节性商品市场无照商贩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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