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辽滨沿海经济区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
(盘政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设立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批复》(辽政〔2010〕240号),更好助推辽滨沿海经济区发展,现就向辽滨沿海经济区下放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下放的审批权限
(一)部门与经济区协商一致,下放权限53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为: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项)
(1)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市级审批、核准、报批权限。
(2)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机构的设施建设市级审批、核准权限以及物价审批、监督检查市级权限。
(3)城市自来水、取暖、液化气和煤气等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市级审批权限。
2.市教育局(1项)
(4)有关教育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项)
(5)工资审批权限、考工权限。
(6)公益性岗位审批权限。
(7)劳动合同备案审核权限。
(8)市级人事代理权限。
4.市国土资源局(1项)由经济区国土资源局承担
(9)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核权限。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3项)
(10)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节能的管理权限。
(11)建筑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等权限。
(12)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权限(须经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查档、备案)。
(13)环境卫生管理权限。
(14)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批权限。
(15)公用设施建设资质审查权限。
(16)建筑业中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外埠入境手续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颁发、房屋登记的办理与确权及对建筑市场的监察的权限。
(17)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18)区域内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权限。
(19)房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核准、三级物业企业资质审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使用、支付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