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养路费缴费凭证”;删去第十条第二项“驻沪道路货物运输期间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凭证”;删去第十条第三项中的“驻沪道路货物运输期间经营期限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还应当提供第三个自然月起的本市养路缴费凭证”;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养路费”。
三、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30个工作日”修改为“20个工作日”。
(二)将《
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中“市港口局”修改为“市航务处”。
四、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法律责任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作出修改:
将《
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第
三十九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照第
四十三条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第四十条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五、其他
(一)将《
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
七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城市交通网”修改为“上海交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