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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等11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六)将《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第三条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七)将《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八)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的“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九)将《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第五条中的“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港口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十)将《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市港口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十一)将《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收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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