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等11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交法〔2011〕2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经2011年4月11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称谓作出修改:
(一)将《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修改为“市运输管理处”。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二)将《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规定》第四条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六条中的“城市交通”修改为“交通港口”。
(三)将《
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五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四)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第三条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三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五)将《
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管理规定》第
四条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十三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