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四条 公安交管部门接到垫付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及时垫付;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安交管部门接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导致孤儿、孤老人员等属民政救济对象的,市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七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入院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或医疗票据。
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的,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证明。
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
第十九条 垫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到帐后,相关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送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受害人供养或抚养直系亲属的证明;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受害人其家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五)申请人、受害人的身份及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支付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后,公安交管部门有权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