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期向市救助基金领导组报告收支情况;
(六)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负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负责日常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
第六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全年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2%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转入市救助基金专户。从2011年1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确定的比例将救助基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专户。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由市财政部门提供罚款票据,罚没收入直接上缴救助基金专户。
第八条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根据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山西省规定的标准核算;抢救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的抢救费用每人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庭无劳动能力、家庭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可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案件侦破后,一次性困难救助款从赔偿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的发放,由公安交管部门调查核实,报支队长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组组长审批,特殊情况提交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受害人或者近亲属按照规定申请救助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