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
《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下列专项基金:
(一)用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二)用于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用于死亡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造成死者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助;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是本市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救助基金领导组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