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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组织绩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进行绩效测评排名,并通报有关情况;
  (五)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投诉;
  (六)负责对电子公务监察系统和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网络畅通;
  (七)负责组织对电子公务监察系统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权力运行实施电子公务监察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具有公共权力运行职能的窗口单位应当按照本机关的工作职能,配合市监察局做好电子公务监察相关工作:
  (一)对本单位实施的公共权力行为进行清理、规范、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纳入电子公务监察系统;
  (二)利用大同市网上审批系统,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电子公务监察数据库报送公共权力运行业务电子数据;
  (三)建立完善公共权力运行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工作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 电子公务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环节进行实时监督;
  (二)对网上公布公共权力运行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督;
  (三)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收费、审批期限违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四)对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投诉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对公共权力运行实施电子公务监察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电子公务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监控。通过采集公共权力运行办理的数据信息,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共权力运行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和举报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法违规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在电子公务监察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调查表,在审批申请人中开展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共权力运行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共权力运行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电子公务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公务监察考评数据进行考评;不能自动生成电子公务监察考评数据的,由市监察局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考评。
  第八条 市监察局在监督、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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