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
《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公务监察管理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对驻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为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审批、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以下简称为公共权力运行)行为的监督,提高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务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依托公共权力运行流程管理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对驻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共权力运行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监控过程进行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投诉受理等,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做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公务监察管理坚持依法监察、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大同市监察局统一负责全市电子公务监察管理工作,完善电子公务监察系统,负责电子公务监察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公务监察工作。电子公务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电子公务监察系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电子公务监察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系统推广应用;
(二)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纳入电子公务监察范围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公共权力运行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运用电子公务监察手段,组织对在公共权力运行中依法行政、办事效能、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