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绩效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
《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绩效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公务监察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客观公正地评价驻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公共权力运行行为的绩效,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电子公务监察范围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随着部门职能的变化和公共权力运行项目的调整,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的考核对象,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窗口单位公共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条 电子监察绩效评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
(三)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内容,采取分值考核,满分100分,分值扣完为止。
(一)事项监督得分,总分30分,扣完为止。事项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包括对窗口单位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法等内容的监督。以下内容凡有一项未公示或公示不正确的,扣1分:受理部门,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联系电话,受理地址。
(2)事中监督,具体项目及扣分方式:办理超时,每发生一次,扣3分;收费异常,每发生一次,扣5分;非法受理,每发生一次,扣5分;补齐补正违规,每发生一次,扣5分;退件违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事后监督,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判定为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过错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