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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预警纠错办法》的通知

  (四)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六)对电子公务监察系统转出的公共权力运行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七)其他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电子公务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一)在发出黄牌纠错指示信号一个工作日,仍未改正错误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公共权力运行项目的;
  (三)擅自更改公共权力运行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五)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公共权力运行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准予公共权力运行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准予公共权力运行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公共权力运行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公共权力运行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预警纠错信号通过电子公务监察系统短信平台发给当事人,发放范围采取以下方式:
  (一)预警信息发向承办人;
  (二)黄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
  (三)红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以及批准人。
  第十条 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公共权力运行职责,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的,由市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权力运行责任人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公共权力运行的,但应当向市监察局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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